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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生态建筑与可再生资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中心科研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各环节,根据国家、地方、学校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

第三条 项目申报人根据科研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工作,按要求如实、规范地提供各类申报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组成员通报。

第四条 中心对所申报课题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研究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审核,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报送。

第五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课题,须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

第六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或立项通知为批准立项依据。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有1项及以上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研究计划、经费预算须交中心留存。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或合同书基本一致。

第九条 中心对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变更,以及购置单件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的设备、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十条 对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表、合同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以不改变研究目标、不超过计划资金金额、不延迟研究时间为前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领导项目研究时,中心分管科研领导应与项目组成员协商,推举新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理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环节的研究资料收集、整理,并按有关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材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等须注明项目相关信息,方可认定为该项目完成的成果,同一科研成果不能在不同项目结题中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中心分管科研领导,要根据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对承担项目的研究实施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及时间提供保障,为项目研究的完成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十四条 中心对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撰写书面工作总结,报中心分管科研领导,做好科研项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一般项目采取同行专家认定最终成果的验收结题形式。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并将结题材料报中心办公室归档。

第十八条 因自身原因中止或撤项的科研项目负责人,自项目中止或撤项之日起2年内禁止申报新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科研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项目研究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一经发现,中心将根据相关规定中止科研项目、追回项目研究经费,并参照《黄冈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湖北省绿色建筑与可再生资源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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