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计划)工作,探索联合研究生培养新机制,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教研〔2009〕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招高校遴选
应为具有较高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一定领先定位或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校。
二、招生工作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双方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年度专项计划,协商确定招生学科及专业、第一指导教师及双方招生名额。招生录取工作由联招单位组织实施。
三、培养工作
1.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须在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籍,纳入双方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2.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规范要求和特色,制订具体培养方案和计划,报双方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培养方案中各环节的考核要求不能低于联招大学的最低标准。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由联招大学负责实施,其他培养环节由第一导师单位负责实施。
四、答辩与学位授予
1.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由双方导师共同负责,学位论文撰写、双盲评审、学术水平评价等由第一导师单位组织实施。
2.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由联招大学负责。对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且考核合格,学位论文水平和发表论文的学术要求达到联招大学硕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导师及第一导师单位署名靠前。
五、管理工作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日常管理由第一导师单位负责。
六、年度计划
1、2018年新增联招单位兼职硕导2名;
2、2019年联招硕士研究生1-2名,新增兼职硕导2名;
3、2020年联招硕士研究生1-2名,新增兼职硕导2名;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由我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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