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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1.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追究责任可以是:

(1) 书面检查;

(2) 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5) 责令经济赔偿。

 

2.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实验室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1)党政、行政责任人;

(2)分管实验室副院长和实验室主任;

(3)实验室管理员;

(4)实验课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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