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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医疗困难帮扶机制,加强我校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互助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弘扬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积极筹措资金,实行民主、公正、透明的管理,努力为教职工特别是身患重病的教职工服务,促进校园和谐。
第二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三条  互助会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凡属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和享受正式工待遇的人员)、与学校签订合同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承认本办法,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四条  互助会成立之初,申请入会者属于在职在岗人员到基层工会登记,属于离退休人员到离退休处登记,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申请加入工会组织时一并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凡互助会会员,按时缴纳会费后符合补助范围的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五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会费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
第六条  互助金来源:
(一)互助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互助会会员中每人每月按10元,全年120元的标准缴纳会费,由财务处在每年3月或4月一次性从个人工资中代扣转入学校互助金专用账户。
(二)学校拨款。学校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补贴。
第四章  互助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设立专户核算,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学校成立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互助金进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监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管委会由校工会、后勤保障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的负责人和教代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组成。分管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后勤保障处处长担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本办法。
(二)审查教职员工的入会申请。
(三)互助金收缴及使用管理。
(四)审批上年度患疾病会员的补助经费。
(五)审议决定涉及互助会和互助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或特殊事项。
(六)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负责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汇报互助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成员单位的分工:人事处负责及时提供学校人员异动名单,财务处负责互助会会费收缴,后勤保障处医管科每年负责按管理规定收集和审查会员需要报销的医疗费用的发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离退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每年互助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建立补助档案、提出补助方案、发放补助、年度总结及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互助金补助范围、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会员本人患疾病或意外伤害,经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保)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照顾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者,可以享受会员互助待遇。
第十三条  在黄冈市医保局评审通过的特殊慢性病门诊照顾的会员,并且在学校申请报销慢性病的当年在市医保局报销过费用的,才可报销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会员在黄冈市医保局指定的医院门诊所购买的特殊慢性病药品费用才可在互助基金中报销。非定点医院发生的慢性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每人报销的慢性病总费用不超过黄冈市医保局规定的23种(见黄人社发[2013]29号)特殊慢性病(以黄冈市医保局当年确定的慢性病目录为准)的各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2倍。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金时,除填写《黄冈师范学院医疗互助基金申请书》外,还需提供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会员报销住院发票时,应提供出院小结(盖住院医院公章)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报账凭证(盖黄冈市医保局结算公章)。在报销慢性病发票时,应提供特殊慢性病证明和发票,要做到四个一致,即:病种与病人要一致,药品、检查项目与病种病情一致,药量与疗程一致,费用与处方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  互助金申请和报销程序:
每年1210日以前填写互助金补助申请表(表格可复印或到互助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工会网页下载),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交后勤保障处医管科进行审核、计算——审核后的申请表提交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研究——研究通过的进行公示(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疑,审批后由财务处在审批标准内凭票报销,发放互助金。
第十六条  补助计算方法
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医疗费补助采用分段限比例补贴会员,个人年度累计补助最高限额4万元。
大病基金补助=(个人自费医药费总额-5000元)×基金补助标准%
个人自费
医药费 500010000 1000120000 2000130000 3000140000 40001以上
补助标准 60% 65% 70% 75% 80%
第十七条  对连续参加互助会五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5%。连续参加互助会十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0%。连续参加互助会十五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初次申请补助时,在相应部分的比例增加15%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未加入互助会或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的。
(二)未按医疗保险办法,擅自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三)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报销的除外)。
(四)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出诊费、会诊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五)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会费201611日起开始缴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黄冈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职工特殊慢性病门诊照顾每人每年累计报销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黄人社发[2013]29号):
 1、恶性肿瘤门诊照顾放化疗5000元;
 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5000元;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另行规定;
 4、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
 5、糖尿病3000元;
 6、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元;
 7、高血压(极高危)3000元;
 8、重性精神病2000元;
 9、慢性重肝炎抗病毒治疗3000元;
 10、肝硬化3000元;
 11、血友病3000元;
 12、帕金森病1000元;
 13、帕金森综合症1000元;
 14、类风湿性关节炎2000元;
 1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0元;
 16、慢性心功能衰竭(三级)4000元;
 17、心脏瓣膜病2000元;
 18、冠心病(心肌梗塞)2000元;
 19、肺心病2000元;
 20、结核病2000元;
 21、慢性病2000元;
 22、强直性脊椎炎2000元;
 23、重症肌无力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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