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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建设优良校风,促进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就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学院在岗的教职工,包括正式在编及合同制教职工。

二、考勤内容

(一)内容:

1出勤。

2私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

3公假:因公外出,含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讲学、考试等。

4迟到、早退。

5旷工: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二)种类:

1日常考勤:

实行坐班制教职工,严格执行五天工作制。

兼任管理职务的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明确坐班时间表。

非坐班制的教师,以教学计划和教务处编排的授课时间表为依据,按授课时数计算,每缺一节课按旷工一天计算。

2会议考勤:

学校召开的教职工大会,除公假人员、获得学院批准的私假人员或必须顶岗值班人员外,必须全部参加,凡应出席而没有出席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各行政部门召开的会议,除公假人员、获得学院批准的私假人员或必须顶岗值班人员外,凡应出席而没有出席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3政治理论学习、党员活动、教研活动、工会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考勤:

学院规定的学习活动、党员活动、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学术报告会等,对应到而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基本要求

(一)教职工须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二)工作必须尽职尽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串岗、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不得中途离岗,擅离职守。

(三)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随意迟到早退。对于多次迟到早退者,分管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仍无改正者,上报学校人事处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逢节、假日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擅自提前离校或无故推迟返校者,作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者,事后必须补假。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者、未经批准续假或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五)非坐班制的教师应按时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教师无故缺课、无故不参加各项活动作旷工处理(一次按一天计算)。

(六)学院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将作为学院奖励性绩效扣发的依据。

四、请假及审批

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建筑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满应立即到岗工作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以续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

(一)事假

1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私事请假,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

2准假权限:事假3天及以内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批准,每月月底以月报表形式统一报人事处备案;事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院审核报人事处批准;特殊情况需请事假7天以上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领导批准。

3中层干部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出具的证明,经学院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2.准假权限:连续病假7天及以内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备案;连续病假7天以上由学院审核,报人事处批准。

五、旷工处理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请假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3.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二)日常考勤:迟到、早退一次,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50元;旷工半个工作日,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150元;旷工1个工作日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300元;旷工2个工作日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600元,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奖励性绩效为止,并上报人事处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会议、活动考勤:迟到、早退一次,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50元;旷到1次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300元;旷工2次年终奖励性绩效扣除600元,以此类推,直至扣完当年奖励性绩效为止,并上报人事处按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处罚。

(四)对于旷工的教职工,由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报人事处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

六、考勤责任与要求

(一)学院考勤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教学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学生事务办公室参加,组成考勤工作组,负责全院教职工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

(二)学院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出勤统计、备案。

(三)学院考勤工作组将对教职工上下班情况作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院通报。

(四)在考勤工作中出现疑难问题、考勤工作组不易处理时由学院领导裁决。

七、附则

(一)教职工因公外出需请示领导批准,否则公出费用不准报销。

(二)未经领导批准,擅离岗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全院,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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