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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分类

本办法所列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依其程度分为两级:一级(严重);二级(一般)。

一级:

1、讲课时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国家法律的内容。

2、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教师旷教1节以上(含1节)。

3、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删减(或拖延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4、因教师错误引导或擅离岗位,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并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5、教职人员泄漏考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

6、不按时报送考试题;试题严重出错,考试评分严重不公,影响正常考试。

7、不按时登录考试、考查成绩;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8、教师或管理人员丢失学生试卷、考试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等,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级:

1、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或随意调课。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无教案或有明显的不备课现象。

3、教师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

4、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教学计划。

5、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

6、监考教师失职(擅离岗位、不清理考场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等),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7、上课或监考过程中打或接听手机。

二、处理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人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及院长报告。

2、学院分管领导应及时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并报告院长。

3、事故认定后,二级事故经学院处理并报学校备案,一级事故直接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4、二级事故建筑学院内部处罚:每次扣发当年终分配奖金200元人民币,一级事故除接受学校处罚外,每次扣发当年终分配奖金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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