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任工作,引导各类人员合理流动,激发活力,根据《黄冈师范学院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黄师政发〔2018〕8号)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学校启动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岗竞聘和调整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
2、坚持人岗相适;
3、坚持公开公平;
4、服从组织安排。
二、轮岗竞聘和调整范围
全校在编在岗的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含人事代理、享受正式工待遇和在人事处备案的合同制人员)。
三、轮岗竞聘和调整条件
1、岗位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2)具有调入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具备调入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
(3)调入专职学生辅导员和党务部门岗位的人员须是中共党员,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功底和工作能力;
(4)调入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准入的执业资格。
2、管理岗位竞聘调整资格条件
(1)现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2)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聘任岗位具体任职条件。
四、组织领导
成立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全体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工会、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 长:王立兵
副组长:李金奇 彭 锦 马志斌 汪晓凌 王 锋
成 员:高少初 宋文生 胡志祥 叶曙光 汪 辉
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的具体事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高少初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中层单位成立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小组,机关处室由中层正副职领导组成,教学学院由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
五、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轮岗竞聘和调整具有管理岗位七级的人员,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学校公布各单位管理七级岗位竞聘调整岗位职数、职责和任职条件。
2、公开报名。各单位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竞聘调整人员填写《黄冈师范学院2018年校内岗位竞聘申请表》,并于2018年12月25日下午5时前交人事处(厚德楼408室)。
3、资格审查。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和材料送至各中层单位竞聘工作小组。
4、初步确定拟聘人选。各单位竞聘工作小组组织考察,根据申请人政治素质、综合表现和工作能力,确定拟聘调整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
5、学校审定。学校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竞聘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单位拟聘调整人员名单。
6、按上述公布空岗、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聘人员、学校审定等程序组织第二轮管理岗位七级人员竞聘调整,第二轮竞聘调整尚未落实岗位的管理七级岗位人员,暂作待岗处理。
(二)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人员竞聘调整到相应工作岗位,未落实岗位的暂作待岗处理。
(三)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轮岗竞聘和调整结束后,如有管理岗位空缺或有人员未到岗的,由学校讨论决定。
六、相关说明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学校规定程序和时间安排开展此次竞聘调整工作。
2、所有管理岗位工作人员按学校轮岗竞聘和调整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均需填写《2018年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人员岗位竞聘调整申请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1—2个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岗位志愿。
3、在学校人、财、物等管理岗位中同一岗位上工作超过五年的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要调整到其他岗位,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八年及以上的必须调整到其他岗位。
4、鼓励管理岗位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竞聘调整到基层单位具有基层经历的相应岗位。在服从学校安排的前提下,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在符合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时,可以转聘到教学科研岗位。
5、本次及以后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岗变薪变,按对应岗位性质确定相应待遇。
6、各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人员按照《黄冈师范学院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黄师政发〔2018〕8号)文件中要求,在编制范围内由各单位按人岗相适原则提出具体调岗方案,报学校审定执行。
7、凡放弃参加竞聘或竞聘落岗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的人员按待岗人员对待。待岗人员在原单位待岗,待聘期为6个月。待聘期间,待岗人员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培训学习和应聘有空岗单位上岗。待岗人员待聘期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待岗人员待聘期结束,仍未上岗者的相关待遇,按鄂人社发[2012]56号文件执行,即“待岗人员,停发原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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