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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生态建筑与可再生资源研究中心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术影响力,本研究中心划拨专门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规范的学术交流活动档案,将拟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本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条  研究中心指导开展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中心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3.参加相关的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4.举办或参加的各种科技类展出活动。

第五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1.国际性学术会议:一般由国际性学术组织或者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面向世界各国征集论文,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会议。与会国外代表或港、澳、台地区代表在5人以上且来自于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学术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国举办的学术会议;

3.地方性学术会议: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面向局部地区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要求

1.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会议的举办有利于推动本中心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和学科建设;

2.本中心研究人员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3.有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4.会议预算合理,能够落实经费。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并接受中心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举办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举办学术活动的申请报告,并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展。

2.召开各类学术会议,会前应张贴海报,会后向中心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等,以便宣传及存档。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会后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九条  年初提出年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计划,上报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根据上报计划编制年度学术交流计划,于每年3月份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集中审批是否资助与资助额度。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当年学校资助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提交总结报告,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四章  学术交流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提倡、鼓励和支持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须在15日内向中心办公室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议总结;

2.会议资料;

3.会议经费决算表(受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中心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如无项目经费支持,根据年度学术交流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中心将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四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中,本中心资助部分经费不得列支本中心人员劳务费、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五条  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六条  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中心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对各类学术交流活动,中心公室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的管理,对不符合学术交流经费资助条件的不予审批,对不遵守学术交流经费管理程序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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